VOCS废气治理犹如盲人摸象
发布时间:2020-1-2  浏览次数:1094

据环保部测算,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每年排放量高达3000多万吨,位居世界第一位。在浓浓的雾霾面前,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显得刻不容缓。然而就目前现状来看,挥发性有机物就像是一头隐形的大象,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的工作,却在只掌握了这头大象的局部特征时,就盲目地动手了。
       一、盲在定义
       现状:定义五花八门,管控方向不明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石化轻纺部高工郭森指出,从国家层面说,目前根本没有科学统一的国家挥发性有机物定义,因此在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表述时也无法统一。
       从2013年起,国家陆续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规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十三五”规划纲要更是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新纳入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提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难道这些政策里说的挥发性有机物竟不是一个定义?郭森说,即使从国家出台的政策来看,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从蒸汽压的角度定义的,有的是从挥发性角度定义的,还有的是从光化学活性角度定义的。
       查询这些政策文件后,确实发现大部分没有专门给出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在有准确定义的文件中,概念也各不相同。在环保部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定义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显然,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光化学活性。
       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2015年6月18日发布的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里,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显然,这个定义则更注重挥发性。而天津市地方标准中的定义是:在20摄氏度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帕,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这应该是从蒸汽压的角度定义了挥发性有机物。
       进一步了解发现,其实在全球范围内,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低于260摄氏度,常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91帕、并以气态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化合物的总称。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D3960-98标准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的定义是: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德国标准化学会55649-2000标准定义为: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德国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界定哪些物质属于挥发性有机物,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挥发性有机物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摄氏度的化学物质。
       可以看出,世界卫生组织和德国巴斯夫公司主要是对沸点或初馏点作了限定,不管其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美国的定义对沸点或初馏点不作限定,强调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德国则对沸点和初馏点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只强调在常温常压下能自发挥发。从我国环保部门近两年出台的规定看,更多的参考了美国的定义。这表明,环保部门认为挥发性有机物就是会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制造雾霾的罪魁祸首。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周学双指出,总体而言,我国的挥发性有机物定义处于较为混乱和矛盾的局面,体现在反应性定义和挥发性定义同时存在、挥发性定义中挥发性限值不统一、反应性定义中缺乏豁免物质等方面。
       定义不同,涵盖的物质就不同,管控的方向也就不明。这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统计、监测、管控等都带来了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管控。“反映到实际中,就是企业搞不明白到底哪些物质算作挥发性有机物,考核挥发性有机物时就难免争议。这种不统一,还造成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方法不一致,有的用非甲烷总烃来替代,有的按照其中具体的物质计算,还有的按碳计算,多种多样的算法导致计算出来的数据也都不统一,最后又给国家决策造成了困难。”郭森如是说。“我建议采纳基于豁免政策的反应性国家统一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科学指导顶层设计,并逐步统一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表征方法。”
       二、盲在监测
       现状:监测混乱无章,普遍弄虚作假
       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首先要监测。而现实是,我国监测环节混乱无章。
       中国石化联合会供应商工作委员会石化行业VOCs治理技术专业组秘书长丛东旭介绍,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多、组分复杂、浓度范围变化大、活性差异显著,传统的监测技术设备或小范围监测系统都不能从数据中提取有效信息,根本达不到监测目的,无法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底数不清的问题。国内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线监测技术基础还比较薄弱。再加上缺乏国家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目前的在线监测技术市场呈现出方法驳杂、良莠不齐的混乱局面。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国内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其实已经成了一个大蛋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达标收费,超标违法,违法要受到处罚,需要排污企业承担更高的经济代价。也就是说,排污企业必须通过监测了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是否达标,排多少种,排多少量,以便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据测算,企业按单套监测设备40万元估算,市场空间为370亿元;相关产业园区按单套设备150万元估算,市场空间为60亿元;城市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市场空间为40亿元。在政策、需求、利益因素的驱动下,良莠不齐的监测仪器纷纷上马了。
       “国内监测技术还是需要突破。”上海化学工业区高级工程师张发兵说,“我们引进的国外监测设备,投入实在太大了,尤其是每增加一个特征污染物,都要增加一笔很大的费用。在空气监测网络和车载监测设备方面,园区亟需的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空气污染物传感器和环境空气应急监测设备却都没有找到满意的国产仪器。”
       如果说监测技术盲在测不出、测不准挥发性有机物,那么监测过程就盲在企业应付、管理者放水。
       “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都对监测有着具体的要求,然而在实际中,企业可能只监测一次,就用来代表全年的监测数据。这样的监测,既不能反映企业日常运行的情况,又不具有统计参考意义,与环保部的排查目的相去甚远。”郭森对此感触很深。
       更可怕的是,没有真正的在线监测,就势必给企业造假提供了可能空间——企业很可能安装一些低质、低效、低价的治理或监测设备,应付环保部门人工监督检查。近日,环保部督查组在河北唐山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时发现,唐山迁安市宝利源炼焦有限公司焦炉烟气在线监控涉嫌造假。该公司在未安装脱硫装置情况下,二氧化硫历史数据显示长期达标排放,为40毫克/立方米左右(标准50毫克/立方米),但督查组现场人工监测烟囱排放二氧化硫为111毫克/立方米,超标1.2倍。
       盲人摸象的治理方法是不可取的,需要从定义及监测环节逐步改善。不过值得欣慰的是,VOCS废气治理的总体势头是好的,政策正在完善,技术也逐渐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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